SBIR 計畫

一、計畫目的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為鼓勵國內中小企業加強技術與服務創新的研發,特依據「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推動「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SBIR)」(以下簡稱「本計畫」),以加速提升我國中小企業之產業競爭力。

本計畫之推動,旨在帶動國內中小企業創新研發活動,協助其知識布局培育研發人才,並期望運用研發成果扶植產業體系,促進臺灣經濟發展。

二、申請資格

(一)國內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稱依法登記成立,並合於下列基準之獨資、 合夥、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 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者。

註:請提供最近一期勞保繳費清單之投保人數資料,以證明經常僱用員工數。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符申請資格:

  1. 於 5 年內曾有執行政府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者。
  2. 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3. 有因執行政府計畫受於 3 年內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4. 就本補助案件,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
  5. 最近三年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
  6. 陸資企業(依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服務之股權狀況或經濟部投資審議司之陸資來臺事業名錄為準)。
  7. 外國營利事業在台設立之分公司。
  8. 公司狀態為解散、撤銷或停業。

二、申請階段(個別申請)

階段 計畫屬性 計畫期程 補助上限 說明

Phase 1

先期研究/先期規劃

創新技術
創新服務
6個月  100萬 係指針對創新構想 進行小規模實驗或數值分析以驗證該構想可達成預期技術(計畫)目標之可行性研究 。申請廠商需敘明所要解決的關鍵問題、擬採用之創新構想、預期達成之效益以及相關之研發經驗與執行規劃。

Phase 2

研究開發/細部計畫

6 個月以上,以 2 年為限

每案每年補助金額不超過 500 萬元。

以 2 年為全程, 補助金額不超過 1,000 萬元。

係指針對具產業效益及明確可行性之創新構想進行產品、生產方法或服務機制研發,其中生產方法之研發可延伸至小量試產階段。申請廠商需敘明所要解決的關鍵問題、具體可行之創新構想、預期達成之產業效益以及相關之研發經驗與執行規劃。( 結案前應包含 1-3 個月試營運,並列出相關試營運之量化 KPI 指標。 )

Phase 2+

加值應用

6 個月以上,以 1 年為限 每案 500 萬元 係指將 Phase 2 或創業型 SBIR 創新擇優(Phase 2)研發成果產品商品化所須之工程化技術、工業設計、模具開發技術、試量產技術、初次市場調查等規劃,以達成技術加值,產品加值或價值鏈連結與加值。廠商須於計畫結案後 3 年內取得該計畫研發成果之商品訂單(類型及項目由計畫審查會議時確認),並繳交訂單金額 1% 至本計畫專戶作為研發回饋金,回饋金額以計畫核定補助款金額 2% 為上限。


三、計畫的基本門檻

 (資本額關係到申請補助款,如:申請100萬補助,需100萬資本額)

  1. 公司員工至少5位 (要加入公司勞保)(政府補助40%為公司人事補助)
  2. 公司三年內財報為正
  3. 政府計畫需要創新性,政府計畫 KPI 為公司規畫中的「新」營運,只要還沒在市場發表的創新研發產品或服務都可以,一旦公司產品/服務已在市場運作不能送件。
  4. 公司已送過產品/服務計畫不能重覆送,除非計畫沒通過及簽約。

四、送件時公司需提供財務資料:

  1. 最近一年之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影本1份(加蓋大小章)。
  2. 最近一期「營業稅申報書」影本1份(加蓋大小章)。
  3. 最近一期勞保繳費清單之投保人數資料影本1份(加蓋大小章)。
  4. 財政部國稅局及地方稅捐稽徵處出具之最近1個月無違章欠稅證明影本各1份(加蓋大小章)。

 

更多資訊請參考: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SBIR計畫網頁